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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備案證明》有效期4年。備案企業應當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廣州局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二、備案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内,向廣州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三、備案企業生産地址搬遷、新建或者改建生産車間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更等情況,應當在變更前向廣州局報告,并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項。
四、備案企業超過6個月未生産出口産品的,應在生産出口産品前告知廣州局,由廣州局實施定期監管,符合要求後方可生産出口産品。
五、備案企業每年1月底前須向廣州局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六、備案企業應當建立具有食品防護功能的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并有效運行,出口食品生産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備案企業應主動配合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
八、備案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備案證明》會被注銷,并予以公布。
(一)《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經複查不符合延續備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産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九、備案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被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産品安全衛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産企業出口的産品因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的;
(三)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時發現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四)不能持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的;
(五)未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或者重新備案事項的。
十、備案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備案證明》會被撤銷,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續符合我國食品有關法定要求和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标準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四)向檢驗檢疫機構隐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塗改《備案證明》的;
(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産、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及采用不适合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産、加工食品等行爲的。
因前款第(三)項行爲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産企業3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爲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産企業1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十一、出口食品生産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備案企業需要辦理國外衛生注冊的,應依據我國和進口國有關要求,向廣州局提出申請,并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對外推薦。
備注:
1、備案企業----是指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轄區内獲得《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産企業。
2、廣州局-----是指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