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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英文爲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台灣方面的繁體版本稱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稱爲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或稱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英文簡稱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兩會專家工作商談在北京舉行。
2010年6月29日,兩岸兩會領導人簽訂合作協議。
2010年8月17日,台灣立法機構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全國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于2011年01月01日起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原産地證書《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于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爲使我國出口到台灣的産品能夠享受關稅優惠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産地證書(以下簡稱:ECFA)。現将有關簽證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申請ECFA原産地證書的出口産品,必須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臨時原産地規則及簽證操作程序和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表中所列原産地标準。
二、辦理ECFA的申請人,如爲新增申報企業,需預先在我局辦理産地證注冊登記手續;如爲已注冊申報企業,可直接申請簽證。申請簽證時,必須提交《原産地證明書申請書》、按規定填制的ECFA原産地證明書、出口商業發票及必要的其他單據。
三、ECFA原産地證明書采用統一規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見證書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說明。
請各出口企業主動利用自貿區優惠政策,積極申領自貿區優惠原産地證書,使我省出口至台灣的産品享受關稅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