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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彙核銷單:是由外彙局制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彙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彙、向外彙局辦理出口收彙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号及使用期限的憑證。
核銷單存根-出口收彙核銷單 (存 根)填寫:
編号 No.21/0000732
出口單位名稱: 深圳市萬利源進出口有限公司
出口貨物數量: 按報關單内容填寫出口商品品種及數量。
出口貨物總價: 出口貨物總價 按報關單内容填寫成交價格條件及總價。
收彙方式: 收彙方式及預計收款日期 按合同填寫,其中收彙方式必須按“細則”規定詳細填寫。
預計收款日期: 預計收外彙回來時間。
出口單位所在地: 出口單位所在地 填寫出口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
報關日期 年 月 日:貨物向海關申報的日期。
出口單位備注:
1.發票編号
2.合同(契約)編号
3.其他
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出口收彙核銷單-填制方法 1、出口單位名稱
該欄
填寫對外簽訂合同或執行出口貿易合同的有出口經營權的我國外貿公司或企業名稱的全稱。委托報關時,應填寫委托單位名稱;委托出口,以代理出口單位名義簽訂出口合同并負責收彙時,應填寫代理單位名稱,兩個或兩個以上出口單位聯合出口時,應填寫負責辦理報關手續的出口單位的名稱。
2、編号
該欄由發放空白核銷單的當地外彙管理部門預先編号。
3、寄單日期
寄單日期系指信用證或托收項下銀行寄單日期。該欄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據對外實際寄單日期填寫;自寄單據的,由出口企業自填對外寄單索彙的實際日期。
4、BP/OC号(Bill Purchased/Out ward Collection)
BP号指法指信用證項下議付通知書編号,OC号系指托收項下托收委托書編号,該欄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據信用證項下議付通知書編号或托收項下托收委托書編号填寫。 如爲自寄單據出口,則在BP/OC号欄中填寫“自 寄單據”。
5、結彙/收賬日期
該欄由解付行填寫從國外銀行或進口商處收妥貨款的實際日期。
6、有關費用及貨款處理方式
有關費用及貨款處理方式系指出口項下從屬費用及經批準保留現彙的貨款金額,填寫時,在所列的項目中如發生一項,即在項目前“□”内劃“√”,并填寫費用金額,如未發生該項,則不填。
7、海關核放情況
海關審核報關單與出口收彙核銷單核對無誤後,在此欄内加蓋“驗訖”章放行。
8、受托行/解付行備注
該欄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據收款情況在必要時填寫。
9、出口單位備注
該欄由出口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在必要是時填寫。
10、外彙管理部門核銷意見
該欄由當地外彙管理部門根據核銷實際情況填寫。
11、出口貨物數量、總價
該欄根據報關單填報内容,填寫出口商品品種、數量、成交條件、總價及應收彙的币種。
12、收彙方式
該欄必須嚴格按合同内容填寫,每種收彙方式應列明即期或遠期及遠期天數。若爲分期付款方式,則應列明每項付款日期的金額。
13、預計收款日期
根據合同規定的财務付款日期或根據合同推算的收款日期填寫。
出口收彙核銷單-丢失應如何補辦 根據《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号)的要求:出口企業已辦理收彙核銷手續,因故遺失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主管外彙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彙核銷單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生成),據此向外彙管理局申請補辦出口收彙核銷單。
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 出口企業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彙核銷單證明》;
· 對于存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号)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彙核銷單證明》;
· 經稅務機關核準同意延期申報的在核準的延期申報期限内申請補辦;
· 遠期收彙的,出口企業需在超過預計收彙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彙核銷單證明》。
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彙核銷單證明)的報告》,1份
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複印件;
2.出口收彙核銷單(其他未丢失的聯次原件和複印件);
3.出口發票複印件;
4. 如出口企業無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彙核銷單”其他未丢失的聯次,應提供通過電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報關單和核銷單信息;
5. 載有《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彙核銷單證明>的報告》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