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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協議-原産地證書,此證書隻允許貨物出口到巴基斯坦國家時候才可以簽證。證書英文名稱:《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簡稱“中巴證書”。簽證産品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産地證書》的簽發,限于已公布的《協定》項下給予關稅優惠的産品,這些産品必須符合《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産地規則》。證書文字内容以英文填寫。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産地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獲計劃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可享受優惠關稅減讓的産品,其原産地應遵循下列規則确定:
規則一:定義
本規則中:
(一)“一成員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或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以下簡稱“巴基斯坦”)。
(二)“到岸價格(CIF)”是指實付或應付給出口人的貨物在進口港從運輸工具卸下後的價格。它包括貨物的成本和将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保險費和運費。
(三)“海關估價協議”指WTO協議中《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
(四)“離岸價格(FOB)”是指實付或應付給出口人的貨物在指定出口港裝上運輸工具後的價格。它包括貨物的成本和将貨物運至運輸工具所需的所有成本。
(五)“材料”包括成份、零件、部件、組件及/或已實際上構成另一個貨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貨物生産過程的貨物。
(六)“原産貨物”是指根據規則二的規定确定爲原産的貨物。
(七)“産品特定原産地标準”是指規定材料已經過稅号歸類改變,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滿足某一從價百分比标準,或者混合使用任何這些标準的規則。
(八)“間接材料”是指用于某一貨物的生産、測試和檢驗,但沒有實際性地組成到這一貨物中的物品,或者是用于與某一貨物的生産有關的廠房維護或設備操作的物品,包括:
1.燃料與能源
2.工具、模具及鑄模
3.用于設備及廠房維護的零件和材料;
4.用于生産或設備操作和廠房的潤滑劑、潤滑油、混合材料及其他材料;
5.手套、眼鏡、鞋、衣服、安全裝置及用品;
6.用于貨物的測試或檢驗的設備、裝置和用品;
7.催化劑和溶劑;及其他任何可被證明用于貨物的生産但未構成貨物組成部分的貨物。
(九)“非原産材料”:是指用于貨物生産中的非任何一成員方原産的材料,以及不明原産地的材料。
(十)“生産”是指獲得貨物的方法,包括制造、生産、裝配、加工、飼養、種植、繁殖、開采、提取、收獲、捕撈、誘捕、采集、收集、狩獵和捕獲。
規則二:原産地标準
本《協議》中,從一成員方進口的符合以下任一原産地規定要求的貨物,應視爲原産并可以享受優惠關稅減讓:
(一)規則三規定的完全獲得或生産的産品;或者
(二)符合規則四、五或六規定的非完全獲得或生産的産品。
規則三:完全獲得或生産的産品
下列産品應視爲符合規則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員方獲得或生産:
(一)在一成員方收獲、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産品;
(二)在一成員方出生和飼養的活動物;
(三)在一成員方從上述第(二)項活動物中獲得的産品;
(四)在一成員方狩獵、誘捕、捕撈、水生養殖、收集或捕獲所得的産品;
(五)從一成員方領土、領水、海床或海床底土開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項以外的礦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
(六)從一成員方領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獲得的産品,但該成員方按照國際法的規定須有權開發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一成員方注冊或懸挂該成員方國旗的船隻在公海捕撈獲得的魚類及其他海産品;
(八)在一成員方注冊或懸挂該成員方國旗的加工船上僅經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項的産品所得的産品;
(九)在一成員方從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被恢複或修理的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原材料;
(十)在一成員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被恢複或修理,僅适于用作棄置或部分原材料的回收,或者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一)在一成員方境内生産加工過程中産生的廢碎料;和
(十二)僅用上述第(一)至(十一)項所列産品在一成員方加工獲得的産品。
規則四:非完全獲得或生産的産品
(一)規則二(二)中,如一成員方的原産成份在産品中不少于40%,則該産品應視爲該方原産。
(二)計算本地增值成份應适用如下方法:
非原産材料的價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 100 %<60%
FOB價格
(三)非原産材料價值應爲:
1.材料進口時的CIF價格;或
2.在進行制造或加工的成員方境内最早确定的爲不明原産地的原材料支付的價格。
規則五:累計原産地規則
除另有規定外,符合規則二原産地要求的産品在一成員方境内被用于生産享受《協議》優惠待遇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該最終産品的中國-巴基斯坦累計成份不低于40%,則該産品應被視爲原産于制造或加工該制成品的成員方境内。
規則六:産品特定原産地标準
在一成員方經過充分加工的貨物應視爲該成員方的原産貨物。符合本規則附件所列的産品特定原産地标準的貨物,應被視爲在一成員方經過了充分的加工。
規則七:微小加工及處理
下列的加工或處理均視爲微小加工及處理,在按照規則二确定貨物原産地時,應不予考慮:
(一)爲運輸或貯存貨物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态的處理(例如幹燥、冷凍、鹽水保存、通風、攤開、冷卻、置于鹽、二氧化硫或其他水溶液中、去除已損壞部分等類似處理);
(二)除塵、篩選、分類、分級、搭配(标示組成成套物品),洗滌、塗抹和切割;
(三)改換包裝及爲發貨而進行的拆分、裝配;
(四)簡單的切割、切片和再包裝,或者裝瓶、入袋、裝箱、固定在硬紙闆或木闆上,以及其他所有的簡單包裝操作;
(五)在貨物或包裝上粘貼标志、标簽或其他類似的區别标記;
(六)對産品的簡單混合,不論是否爲同種類産品,而且經過該混合而得到的一個或多個組成部分并未因滿足本章規定的條件而獲得原産地資格;
(七)簡單組裝産品的各部件以組成一個完整品;
(八)拆裝;
(九)屠宰動物;
(十)僅用水或其他物質稀釋,而不改變貨物的性質;和
(十一)上述(一)到(十)項中的兩項或多項操作的組合。
規則八:直接運輸
下列情況應被視爲從出口成員方直接運輸到進口成員方:
(一)貨物運輸未經過任何中國和巴基斯坦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境内;
(二)貨物運輸途中經過了一個或多個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成員國之外的其他國家,不論是否在這些國家轉換運輸工具或作臨時儲存,如果:
1.可證明過境運輸是由于地理原因或僅出于對運輸需要的考慮;
2.貨物未在這些國家進入貿易或消費領域;和
3.除裝卸或其他爲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态的處理外,貨物在這些國家未經任何其他操作。
規則九:包裝
(一)一成員方如對貨物及其包裝分别計征關稅,就應對從另一成員方進口的貨物及其包裝分别确定原産地。
(二)在上述第(一)項不适用的情況下,包裝應與貨物視爲一個整體,運輸或貯藏所需的包裝在确定貨物原産地時應與貨物一并考慮,而不應将其視爲從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外進口。
規則十:附件、備件及工具
如進口成員方将與貨物一同呈驗的附件、備件、工具、指導性或其他介紹說明性材料同貨物一并歸類和征收關稅,在确定該貨物的原産地時,這些附件、備件及工具等應忽略不計。
規則十一:間接材料
除另有規定外,在确定貨物的原産地時,應不考慮規則一(八)中定義的間接材料的原産地,對在制造過程中未留在貨物裏或未構成貨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産地也不予考慮。
規則十二:原産地證書
申請享受優惠關稅減讓的産品,申報時應提交由出口成員方指定并已按附件2所列簽證操作程序的規定通知《協議》另一成員方的政府機構簽發的原産地證書。
規則十三:審議及修改
應一成員方要求并經談判委員會(部長委員會)同意,這些規則必要時可以開放供審議及修改。
文章來源:廣州奇運貿易有限公司,廣州萬荟貿易有限公司(http://www.fileagent.cn)